卫辉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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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新乡祥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5 08:07:14

条码相关知识问答:

1、EAN-13条码符号能用于美国的POS系统吗?基本上可以。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只有少数零售点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表示UCC-12编码结构的UPC-A、UPC-E两种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UCC-13标识代码。但是已经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统一使用EAN/UCC-13标识代码。

2、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前缀是否表示产品的源产地?不表示。前缀只表示分配该厂商识别代码的EAN成员组织。标识代码所标识的产品可在世界的任意一个地方生产。例如:“690”是用来标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但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前缀为“690”的商品并不一定都在中国制造。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EAN成员组织。

3、商品条码符号中是否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和价格信息?一般来说不包含。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的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

4、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是否必须为1.0?不一定。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0.80~2.00。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

5、外箱使用的条码符号是否属于另一种不同的系统?不属于。EAN.UCC系统中有三种条码符号可用于外箱使用:EAN/UPC条码、ITF-14条码和EAN.UCC系统128条码。根据所要表达的信息、扫描环境和使用基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码符号。

6、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例如蓝色、绿色可用来做条,红色、橙色、黄色可用来做空。

7、EAN.UCC系统仅适用于零售点的销售吗?不是。EAN.UCC系统不只用来标识在零售点出售的商品,同样也可用来标识其它项目,例如,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位置及服务。

8、什么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

9、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带来什么问题?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

10、企业不再应用商品条码,是否可以变更给主要出资方使用?不可以。因为主要出资方和企业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情况实质上不是变更,而是转让。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不能擅自转让。所以,不再应用商品条码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它的主要出资方如需用商品条码,应自己提出申请。

11、为什么不能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条码(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的标识对象、码制及应用目的不同,其区别见下表。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对象零售商品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码制EAN/UPC条码三九条码应用目的应用于商品扫描结算及相关管理,以满足POS商店的要求用于对组织机构的管理,以满足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条码POS商店的信息系统不能处理组织机构条码,因此,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条码印在商品包装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给制造商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给销售商带来麻烦。所以,用组织机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有百害而无一利。

1:有什么资质要求?首先,申请新乡条形码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个人不能申请。如果申请中国大陆的条码需要由当地的公司。例如申请北京条码需要有北京公司,然后需要在北京条码中心办理和领证。(也可以网上提交,后面具体说明)。如果是申请非中国大陆,境外(港澳台)条码,则需要有该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例如想申请香港条码,是需要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去申请的。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用中国的公司也能申请这些国家的条码,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2:具体的流程是什么?1:注册并且填好信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上传对应的资料3:网上付款4:等待审核通过之后,会有短信通知,届时带齐资料,到对应办公地址领取证书即可。或者直接带齐资料(营业执照,公章),到当地条码中心办理即可。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发现有做代购的微商“卖假货装正品”,更狡猾的是,造假者还会把包装好的“假正品”寄到国外去,再等消费者下单后运回国,借此获得海外发货凭证和入境证明,借此取得消费者信任。透过这样的手段,成本不到1元(人民币,同下)的假料香水,经过名牌包装后可以卖到200多元。

有些透过微信、微博做电商活动的微商被发现假代购之名,实际卖的是成本低廉的假货,加上自研的包装,最后当成正品卖给消费者。这些赝品不仅仿冒度极高,更与正品同步,例如有标明生产批次的条码,做的几可乱真。

南京36岁徐芳(化名)向其他媒体透露,自己通过代购从美国买了某名牌的眼霜,却在连续使用一周后开始过敏发炎,“产品条码、专柜收据和通关凭证都有,包装也很像样,怎么就是假的呢?”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近期侦破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学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件,查获了假冒Dior、MAC、Fresh等名牌化妆品8万多件,涉案金额共1000多万。警方表示,当他们打开一款Dior假香水的套装时,发现内衬、商标、丝带等一应俱全,包装十分精致,令人难以相信这是山寨品。

新华社记者随机拿出一款MAC假口红与正品对比、试色,发现无论是外观尺寸、LOGO,还是使用后的色彩、滋润度等,几乎看不出差别。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案子的主嫌吕某的其中一个营销号,客户成交量就有7500多次。从微信纪录中可发现,和他来往的客户多达数百人。

其他媒体以微商代购的名义去钓鱼,果真联系上一些销售假货的源头卖家,同时发现他们根本不避讳自己是在卖假货的事实,直言找他们拿货的买家很多都是做代购的,而且都是以接近正品的价格销售,利润非常可观。

有卖家透露,以一瓶5毫升假Dior香水为例,进价6元左右,经过组合包装后卖出可以要价50元,如果是用代购的名义,卖给普通消费者最高可要价200元。

吕某落网后表示,自己有一套SOP做法,先灌装、包装、喷码、采购单据造假,以及海外镀金。首先先选择一些郊外的地点秘密加工,用香水、香精及其他原材料等灌装、调配。

再来就是关键的包装环节。吕某说,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他们买正品来研发包装,先后投入了110多万元,包括印刷、烫金、覆膜,工艺流程复杂,有些还要打样3到5次。

标上条码的部分,不少消费者会用防伪条码来辨别正品和赝品,但吕某却说,其实他们可从某些管道得知市场上化妆品的条码号段,再喷上和正品同步的条码;

采购收据也是必要的一环。记者发现,有些正品收据上的产品代码,跟假冒的代码是相匹配的。

至于海外镀金,有些化妆品会被运往国外,再通过代购或海淘的形式寄回来,以获得海外发货凭证和入境证明,而假货本身低廉的成本,完全可以把邮费消化掉。

目前如果买到假货,需要出示证明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是假货的检验报告,手续繁杂而冗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建文说,海外代购已经从熟人信任发展成社交电子商务的新模式,因此与以往的经营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立法中也存在诸多争议,短时间内要找到好的监管办法也有难度,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才不会留下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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