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条码符号中条和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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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条码符号中条和空的概念

作者:新乡祥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1 08:53:44

新乡条码符号是由反射率不同的“条”、“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的一种信息符号。由于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线具有不同的反射率,从而使条码扫描器接受到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相应地产生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而条码符号中“条”、“空”的宽度则决定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信号的长短。

扫描器接收到的光信号需要经光电转换成电信号并通过放大电路进行放大。由于扫描光点具有一定的尺寸、条码印刷时的边缘模糊性以及一些其他原因,经过电路放大的条码电信号是一种平滑的起伏信号,这种信号被称为“模拟电信号”。“模拟电信号”需经整形变成通常的“数字信号”。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译码器便可将“数字信号”识读译成数字、字符信息。

条形码扫描器利用光电元件将检测到的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再将电信号通过模拟数字转换器转化为数字信号传输到计算机中处理。

对于一维条形码扫描器,如激光型、影像型扫描器,扫描器都通过从某个角度将光束发射到标签上并接收其反射回来的光线读取条形码信息,因此,在读取条形码信息时,光线要与条形码呈一个倾斜角度,这样,整个光束就会产生漫反射,可以将模拟波形转换成数字波形。如果光线与条形码垂直照射,则会导致一部分模拟波形过高而不能正常地转换成数字波形,从而无法读取信息。

对于二维条形码扫描器,如拍照型扫描器,扫描器的读取采用全向和拍照方式,因此,读取时要求光线与条形码垂直,定位十字和定位框与所扫描条形码吻合。

条形码扫描器一般由光源、光学透镜、扫描模组、模拟数字转换电路,以及塑料或金属外壳等构成。每种条形码扫描器都会对环境光源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环境光源超出最大容错要求,条形码扫描器将不能正常读取。条形码印刷在金属、镀银层等表面时,光束会被高亮度的表面反射,若金属反射的光线进入到条形码扫描器的光接收元件,将影响扫描器读取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对金属表面覆盖或涂抹黑色涂料。

条码的运用有如下优越性:牢靠准确:有材料可查键盘输入均匀每300个字符一个过错,而条码输入均匀每15000个字符一个过错。假如加上校验为位出错率是千万分之一。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运用条码,做相同的作业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经济廉价:与其它自动化辨认技能相比较,推广运用条码技能,所需费用较长低。

灵敏、有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辨认手段可以单*运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构成辨认系统完成自动化辨认,还可和别的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完成全部系统的自动化办理。一起,在没有自动辨认设备时,也可完成手艺键盘输入。

自在度大:条码一般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明的信息相同而且接连,这么即使是标签有有些缺欠,仍可以从正常有些输入准确的信息。设备简略:条码符号辨认设备的构造简略,操作简单,无需专门练习。

易于制作:可打印,称作为“可打印的核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打印技能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在使用条码软件设计条码标签时,有关字体的调整及设置也是非常重要的,条码软件为用户们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字体设置工具,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下条码软件中有关字体设置的方法吧:一般情况下,我们在条码软件中绘制好对象之后,可以通过图形属性-文字窗口来设置字体。即在条码软件中,双击绘制好的条形码,在文字窗口中,可以对字体、样式、大小、对齐方式等进行相关设置。此外,条码软件为了方便大家高效的设计标签,软件上方文本栏中就有相对应的快捷图标,使用这些工具你可以十分快捷的实现字体的设置,同时可以预览效果。这些都是基本的设置,很容易上手。

但是个别时候,有些客户对条码数据的字号有特殊要求,想要设置部分条码数据的字号。这个在条码软件中该如何设置,步骤如下: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在基本中,查看图形的ID,这里图形ID为1。然后在文字-条码文字-位置中,设置条码文字位置为"无",隐藏条码文字,点击确定。

然后点击软件左侧的"实习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引用",在引用数据对象ID中,输入我们刚才查看的ID号1,点击编辑-确定。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文字-高级中,可以通过设置应用范围来实现部分条码数据的大小,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如何自定义设置部分条码数据大小。以上就是有关字体设置的相关介绍,软件设置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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