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新乡条形码标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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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新乡条形码标签的注意事项

作者:新乡祥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9 08:42:32

一般来说生产制造、零售、仓储物流等对标签用量大的行业都离不开条码标签打印,但是当标签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条码标签无法被条码扫描器扫描时,除了考虑到扫描器的故障原因外,还要考虑到打印出的条码是否是有问题的,所以新乡条形码标签打印我们需要注意如下五点事项排除因素:

(1)条形码颜色条形码颜色是影响扫描器正常识读的因素之一。常规条码扫描器光源设置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其中黑色可吸收红光,而白色对红光完成反射,因而用户打印条形码大多采用白色标签、黑色碳带。由于部分用户对包装视觉效果有特殊要求,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里友情提示:条码打印及印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

(2)打印介质类型条形码打印介质的颜色、不透明度和光泽度如何,对条码的识读有一定的影响。当条码识读时,扫描光源一般是以45°角入射,而反射光采集角为15°,若反射光超过15°范围时,就无法收集到反射光信号,所以要求打印介质具有良好的光散射特性,而不能出现镜面反射。

(3)条形码打印质量条码的黑白线条是扫描识读的信息源,打印效果应清晰完整、无明显残缺及溢墨现象。条码打印时,若条形码出现细微残缺及溢墨现象,可以判定打印质量不好,但性能较好的扫描器还是可以识读出来的;若如果是条形码疵点及污点范围较大,甚至是打印残缺或超出了标签的边界,则说明该条码已无法识读,建议检测打印条码的设备。

(4)条形码缩放比例部分长条形码受条码标签宽度的限制,必须缩小比例才能完整的打印,这时或将导致普通低精度扫描器无法识别密度排列很高的条形码,从而引发扫描器和条码打印内容不匹配的问题。编者建议打印前,用户先打印数据内容不长的条码标签检测扫描设备的适用性。

(5)条形码码制类型通常市面上通用的码制为code128,code39,code93,EAN-13等,如果打印的码制不在这个范围内,则需开启条码扫描器的其他码制的扫描功能。从2000年至今,相继与Zebra,Postek,TEC,TSC等条码标签打印机厂商进行合作,同时提供标签碳带耗材和打印机的维修等技术服务,解决了广大客户遇到的条码标签打印问题,在此向读者朋友分享多年来的经验总结。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很多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朋友,在收到客户发的标签模板时,不知道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怎么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去更改标签尺寸,本文,主要是介绍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如何更改标签尺寸。步骤如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软件中有一个默认的标签模板,如果想要更改标签尺寸的话,需要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黄色齿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纸张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标签尺寸,在文档设置-纸张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纸张,如果没有自己想要的纸张,可以在纸张中选择"自定义大小Lp",在下面的框中,手动输入,宽度和高度,点击下一步,在布局中设置标签行列、页面边距及标签尺寸、标签间距等。如果不设置顺序、页码、区间、画布,可以直接点击确定,标签尺寸就更改了。设置好之后,可以在画布上添加文字信息、绘制条码、二维码等等。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更改标签尺寸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软件设置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设置纸张大小

运用条码与ERP系统结合具体方法1.让供应商在不同的商品批次上打印不同条码;2.建立ERP条码收货识别系统,是物料编码、条码、收发货日期、数量一一对应;3.在ERP系统里对不同的物料设置一定的存货生命周期;4.定期打印存货周期报告;5.根据存货存放周期报告定期清理过期库存。

库存的危机意识库存是浪费;库存是犯罪;库存决定了公司的生命线——现金流;库存决定了公司的ROA(资产回报率);降低库存从仓库开始第一,盘点库存数据(InventoryDataAccuracy)帐物不符原因1.物料被生产部或供应商甚至是客户“临时借走”;2.账面没有入库,实物入库了,或者相反;3.物料放错地方了,没有按照库位、货位堆放;4.录入错误;5.莫名其妙丢失了?被盗了?导致重复采购、呆滞、或者无计划的停线……

第二,看FIFO(先进先出)未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因人为原因?疏忽?没有及时正确的执行设计变更?有没有呆滞产生?生产部退料?为什么?生产计划改变?为什么改?客户订单减少?为什么?物料品质有问题?生产半成品、成品品质问题?有没有及时做出MRB决定?如果客户订单减少或产品品质问题,我们是否需要调整主生产计划(MPS)?是否需要重新RunMRP?计划员是否知道?

第三,看收货(GoodsReceiving)关键问题是今天一共收了多少货?是否都按PO要求时间、数量到货、收货?有没有早交货有没有该到(到期PO清单)而没有到?供应商为何没有及时交货(OTD)?

第四,看出货、发料(GoodsIssuance)按生产计划,今天应该发多少料到生产线?实际发了多少?是否缺料?生产计划是否是批准的?是否所有的料都应该发?物料短缺原因是什么?短缺的物料,系统记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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